從「台東杉原海岸」與「阿里山休閒旅館」的興建案例論述推動環境倫理的必要性

文: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環境教育與資源研究所研究生  高宜媛

圖:祁立誠

一.  前言

    一九七二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宣言」,促使人類注意環境的問題,啟始了人類與自然環境良性互動的新紀元。時代的進步帶動了人們多元的思考方式,以往的人們對於身處的環境總是抱著「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態度來看待。然而近期的石油危機、溫室效應等環境問題,迫使了人們必須要開始正視與自然相處的方式。並且開始關心自然所賦予的價值。這種價值不再只是一種可利用的經濟性,而是以一種更客觀、平等、且永續的概念來看待自然。在中國古時就有所謂的「三綱五倫」,強調的是一種關係,例如君臣之間的關係、父子之間的關係等。 倫理與法律不同的地方在於,法律是倫理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是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一但逾越了可能會受到處罰。而倫理呢是一種經過協定的,透過文化的方式,產生一種社會可以接受的規範,所以倫理可以說是人類理想的社會規範。隨著新環境典範的興起,人類開始將自然放在一個平等的位置,不再是以主宰者、使用者自居,反而是用一種更為尊敬且謙卑的態度來看待自然,並且探討自然所擁有的價值,以及了解到自然的使用權並非為人類,而是人類與地球上所有動植物所共有的。 研究者本為弱勢的族群之一(原住民族),對於社會公義以及弱勢的關懷特別的有想法,在一次偶然的上課經驗中,看到了公視-我們的島系列中關於台東杉原開發案的片段時,非常的有感觸,希望可以藉此來探討環境倫理推動之必要性以及喚醒大家對自然的關懷與重視。

 

*名詞界定與意涵

 

1. 環境倫理

所謂「環境倫理」,只是把傳統「社會倫理」的對象,擴大成為「自然界中非人類的個體」(nonhuman natural entities)或是「自然界整體」(nature as a whole)而已。 美國生態保育之父李奧波(Aldo Leopold)在「土地倫理」的論述中,把「倫理」定義成「在生存競爭的過程中,對行動自由所作的限制」,很簡潔地表達出「倫理」的基本內涵。(Dr. J. Baird Callicott, 2007)。楊冠政(1996)指出,泰勒的基本信念是人類與其他生物都是地球生命社區的成員,人類並不超越其他生物,而且人類與其他生物構成互相依賴的系統。泰勒的環境倫理學說的核心成分是行為正確、品性良好,並表達尊重自然為終極的道德態度。而生態中心倫理則強調自然世界的內在價值,包括了以下幾個信念:1.自然世界具有內在價值,人類應給予道德考量;2.強調生態系整體的倫理關係;3重視環境典範的轉移(楊冠政,1999)。

(資料來源:楊冠政(民88)。人類環境倫理信念的演進。環境教育季刊,第28期,頁7-32)

從圖1可知人類的倫理信念發展自人類中心倫理,然後逐漸擴展至生命中心倫理和生態中心倫理。(楊冠政,1999)

2.新環境典範

「人類對環境的價值觀與作為模式,一般可區分為『主流社會典範』與『新環境典範』兩個相互對照的價值模式。」,「而『新環境典範』的信念,基本上是相對於『主流社會典範』的觀點,由於自然環境漸漸遭受破壞,各種環境污染的事件危及人類的生命和生活品質,使部分人仕開始重新思考人與自然的關係,重新界定科技的價值與經濟發展對人類的意義」(Dunlap & Van Liere,1978; Albrecht et al., 1982; Geller & Lasley, 1985; Kuhn & Jackson, 1986; Milbrath, 1984; Judi Anne Caron Sheppard,1989, 1995;張子超,1999)。「新環境典範」的信念是能瞭解人是整個自然生態系的一部份,相信各種極限的存在,體認地球的負荷能力不是無限的,認識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的重要性(張子超,1996)。張子超(2000)對環境議題中,確立了新環境典範應包含的內涵為:

(1) 重新定位人與自然關係:肯定自然本質的價值,釐清人類中心、生命中心與生態中心的環境價值觀

(2) 重新認定環境正義的範圍:除了自然保育外,更要思考弱勢族群與未來世代的關懷;

(3) 重新定義現代文明的內涵:思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及科技與人文本質的相互依存關係。(張子超,2000)。 環境典範之轉移中,黃朝恩(1989)也指出:人類與自然相處之三階段:(1)人類依附和順從自然階段;(2)人類凌駕於自然、支配利用和控扼自然;(3)人是自然的一部份如同動物植物和山川一樣應設法去和大自然和諧相處。

 

 

3. BOT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 即 build(興建)、operate(營運)以及 transfer(移轉)三個單字的縮寫,意指將政府所規劃的工程交由民間投資興建並經營一段時間後,再由政府回收經營。18世紀中葉的土耳其,曾邀請國內外承包商共同參與規劃公共部門民營化政策,即是採用興建、營運、移轉的模式。(維基百科)


二、開發案分析

(一)台東杉原開發案

開發案爭議之處:

(1)開發案未實施環評即開始動工

(2)原先開發面積不到1頃,實際上已經開發了5.6公頃

(3)業者簽約時(93.12.14)核定的投資計畫僅有渡假旅館80間,並無第二期渡假別墅25間及第三期渡假旅館80間

(4)根據環評法第十四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而業者已明 顯違法,且若台東縣政府有

   核准開發,亦屬行政程序違法,應接受譴責。

(5)既然美麗灣的旅館都是非法建造,理應比照違章建築,與已拆除,除非業者可以先行停建,依法行事,重新申

   請環境影響評估。

(6)根據業者所敘述,建材廢料以及水泥土等均有依照「合法」的管道與以處理,然而環保團體人士實地勘查結

   果,卻發現杉原海岸上處處可見大量的工程廢土及混泥土的堆置,明顯破壞海岸。

(7)杉原海岸原本就是屬於國家財,是人人可以共享的,然而建商卻將這一片美麗的海岸圍起圍籬,不准當地人進

   入,甚至之後開始營業時,要還向旅客收取費用,實屬不公。

(8)本開發案從頭到尾就是違反環評法,但最後環評竟然已有條件通過的方式讓此開發案繼續。

美麗的杉原海岸

 

(二)阿里山飯店開發案

開發案爭議之處

(1)在環境影響評估尚未通過前,就貿然將鐵路、車站、土地等「三合一BOT案」移交民營,根本是拿人命開玩笑!

  (中央社,2008)

(2)林務局同意民間財團在阿里山二點二公頃的山坡地興建旅館,不僅須要砍伐大量林木,這些林木大多為直徑

   一公尺以上的檜木,而且引進大量遊客後,用水量勢必大增,水利署及自來水公司就坦言,依現有阿里山蓄水

   池的容量,根本不足以供應BOT案需水量。(中央社,2008)

(3)環保團體表示,林務局簽訂「喪權辱國」的條款,同意民間財團在阿里山興建旅館,還要再加蓋蓄水池,至少

   需動用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的工程費,是否又是全民買單?而且大批遊客所產生的污水將造成污染,而阿里山

   兩側都是水源保護區,勢必影響水質。(中央社,2008)

(4)抗議人士痛批林務局與民間財團簽約後,竟還斥資數億元為民間財團採購新火車,更以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

  「天然災害準備金」名目,用納稅人的血汗錢替民間財團負擔百分之八十的天然災害修復費用,完全與當初林

   務局對外所稱辦理BOT的目的背道而馳。(中央社,2008)

(5)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企業聯盟」在整個BOT程序沒有與當地的居民與鄒族族人參與討論,無視原住民基本法

   之規範內容,政府帶頭違法。

(6)合法性質疑


三、結果與討論

1.從上述兩個興建案中得出,推動環境倫理是必要的,理由是:

①正視、重新界定「自然與人的關係」是重要的:

  以往的倫理道德講述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隨著時代的改變,人們應該要重新思考人與自然間的關係,而環境倫理便是一個很重要的管道。因此藉由環境倫理的推動,讓更多人可以從「自然的角度」看待事物,而非單從經濟的角 度人類的角度了。

②經濟開發過後,緊接而來的就是殘破的大地。人們總是無法從過去的經驗學習,導致大自然的反撲。所以藉由推動環境倫理,讓人們在「準備」要經濟發展時,可以用一種更深沉、更為細膩的另類角度思考。

2. 建議

①環境政策的整合與落實

  一個現代化的國家必定對於環境保護會制定相關的措施,而愈先進的國家所制定的法規就會愈細,保護的範圍也會愈

  廣。台灣因應國際潮流也陸續制定了相關法規,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就是為了制止過度開發而破壞自然環境的一

  個法規,然而卻缺法強而有力的制裁力以及執行力來延續政策推動,導致相關法案形同虛設,甚至造成許多模糊的地

  帶,讓財團可以繼續遊走法律的邊緣。所以研究者建議必須要將相關的環境政策做整合, 減少模糊地帶,落實執行政

  策之內容。

②環境政策的位階 國家的環境政策應該要置於國家級的位階,劃分的標準不應該是地方與中央,這可以從許多開發案

  中看出,例如台東杉原的開發案,雖然有地方自治法保護地方的發展,然而珍貴的自然生態與景觀應該是全台灣人民

  所共有共享的,當然要有國家級的保護措施,環評的審查標準應該要更加嚴格。所以研究者強烈的建議當地方開發案

  與國家的環境政策相牴觸時,或者是有危害國家自然景觀生態時,應將環評案置於國家級 的保護位階來看待,這樣可

  以避免財團與地方政府的利益輸送,也可以讓更專業的人士評估。

③環境之永續發展 環境要追求永續的發展是近期很熱門的話題,也是環境最終的目標。人們在追求快速且有效益的經

  濟發展時,往往是犧牲掉不可恢復的自然環境與生態。無庸置疑的,人是造成環境產生問題的核心,工業發展以來,

  環境的破壞,自然資源的枯竭,動植物的滅絕等,這一切都市人為所造成的。要如何與自然環境和平相處是人類這個

  世紀很重要的課題之一。這取決於人類要選擇以何種的態度、方式來與自然和諧相處,讓自 然與人類可以永續的發展

  下去。

④環境教育走向永續教育

  過去的環境教育著重的在於生態、自然保護上,隨著國際環保意識的高漲,環境教育已經走向永續教育。「永

  續發展教育(Educa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ESD)是指經由教育過程,達到環境、社會及經濟的

  永續發展」(教育部,永續發展教育十年行動策略方案之研擬計畫書,2006)。我們不僅要從教育的角度著手,

  更要加寬教育的層面,讓接受教育的人不再只是國小、國中而已。全國上上下下都應該要具備相關的環境教育

  知識,此外更要將環境教育的層次加深加廣,以教育的過程來達到環境、社會、經濟的永續發展。

⑤.將環境倫理的概念融入教材中讓學生可以由小而上的學習,由內而外的改變對自然環境的態度。

參考文獻

(a)期刊論文

張子超(2000):人與環境的關係:環境教育與新環境典範,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環境災害與環境倫理」環境教育研討會。 黃朝恩(1989)。環境倫理觀的演變。環境教育季刊,第28期,頁57-62。 楊冠政(1996)。人類環境倫理信念的演進。環境教育季刊,28:7-12。 楊冠政(1999):邁向全球化的環境倫理。哲學雜誌,30:4-32。 楊冠政(1999)。永續發展的世界倫理。環境教育季刊37:82-86。

(b)書籍

王瑞香譯(1996)環境倫理學-對自然界的義務與自然界的價值。台北:國立編譯館。 李澤民(2004)環境政策與法規。台中:國璋出版社。 (b)政府公告資料、法規 原住民基本法

環保署(2008)宏都阿里山休閒渡假旅館興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1999)杉原渡假旅館(娜路灣大酒店)整體規劃設計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