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環境影響評估淺談深澳電廠開發案

新北市環保局退休科長 鄭惠芬

 一、 簡單的介紹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簡稱環評)
    我們知道「要建設就會有破壞」,但是有些破壞是長久的、不可回復而且影響巨大的,譬如開發商在山坡地興建別墅住宅,進行大面積的開墾、破壞地表的植物、砍伐樹林、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卻只是為了滿足少數人的居住需求,這種情形在現今還時有發生,我們不能每次都等到事情發生後再尋求補救!所以我們建立了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來進行監督!換句話說,針對這些大型的開發計畫或是政府的重要政策對於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造成影響的程度及範圍,進行事前分析及評定,做成審查以及後續追蹤考核的整個程序,就是我們所謂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法第1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即明訂了立法的精神,這種經由事前的分析評核,找出對環境破壞最輕的方式或規模大小、或雖有破壞但相對提出補償或改善措施等,而且若發現開發對環境破壞是不可逆也無法取代時,也可以做成不同意開發的結論。這種防範於未然的制度,就是環評。
    當然不是所有的開發行為都要環評,而是要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來做判定,認定標準中對開發計畫位於山坡地、水源保護區、國家公園、重要濕地等環境敏感地區者,均訂有更嚴格的標準。參看近期重大開發案如核一廠除役計畫、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興建、竹科工業園區第四期擴建,以及近期頗受爭議的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等,又如過去頗受媒體關注的台北大巨蛋開發案、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等,都已符合上述認定標準,均應依規定進行環評。

 二、 以深澳電廠為例說明環評的程序
    首先必須說明一個重要觀念,所有的環評案都必須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評書件,由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依權責劃分為中央環保署或地方環保局),做成審查結論後亦回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環評通過,也不代表就可以動工興建,仍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同意。以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為例,因已達須實施環評標準,首先台電公司(開發業者)必須在當地舉辦公開說明會並且邀請當地政府機關、民意代表、里長及居民等參加,並將相關資料訊息公布在環保署網站,且參與者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均應一一彙整說明,納入撰寫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中。
    由於電廠開發屬中央權責,台電公司須將撰寫完成的環境影響說明書送交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經濟部轉送環保署(主管機關)辦理環評審查作業,環保署依法必須聘請專家學者組成環評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召開環評會議時,主管機關必須邀請所在地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如農業、工務等)、公所、民意代表、里長或權益受到影響的民眾等共同參與。經一次或多次補件再審後再行做成結論。環評通過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業者才可進行開發。並且應在動工前,準備開發內容再次辦理公開說明會。一般而言,審查結論包括有條件通過環評、認定不應開發以及進入二階環評等,所謂進入二階環評,表示開發案對環境影響較嚴重,必須就某些重要議題進行深度評估分析後再行審查後再做結論。


    


     依據環評法第16條規定,已通過環說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則就變更內容的大小或範圍等,分為重新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等類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變更案,經環保署認定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明顯提升環保處理效率,降低整體污染排放總量、且未涉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等變更,因此變更後並未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造成加重之影響,較之原方案不致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故僅需提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深澳燃煤發電廠位於新北市瑞芳區,原設置3部機組,總裝置容量為40萬瓩,自民國49年開始營運至90年退役,後台電提出新建電廠計畫,申請內容及過程摘要如下:

時間

內容

備註

95

計畫原址重建

裝置兩部80萬瓩「超臨界燃煤機組」

95.6.30

取得環保署第142次環評審查委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

 

96.8.22

取得開發許可

 

99.4.6

申報動工

由於當地漁民強力反對興建深澳岬角卸煤專用碼頭,以致停工

106.5

台電提送環差報告案:
1.規模調降為2部60萬瓩燃煤「超

    超臨界」
2.空污排放下降
3.原規劃蕃仔澳灣海域設施改設

   在深澳灣,防波堤將長度減少

    1/4,並不與深澳岬陸地銜接 

空污排放:
1.硫氧化物(SOx)從4,420
  降為1,438公噸/年

2.氮氧化物(NOx)從3,176
  降為1,034公噸/年

3.粒狀物(PM)從637降為
  268公噸/年

106.6.15

環保署專案小組第一次環差初審,決議補件再審

 

106.9.20

第二次環差初審,決議補件再審

 

107.1.29

第三次環差初審,做出「審核修正通過」、「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兩案併陳,送環評大會討論決議

 

107.3.14

環保署召開環評委員會第328次會議,委員不記名投票,兩案88最後由擔任主席的詹副署長投下「審核修正通過」一票,以98通過此案

 


三、 深澳電廠更新變更案環評審查後為何爭議不斷

1.  為何沒有重作環評(重新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

    深澳電廠環差變更所提內容雖由原裝置兩部80萬瓩「超臨界燃煤機組」調降為2部60萬瓩燃煤「超超臨界」,其空污排放量亦隨之減少,但防波堤等海域設施從原計畫設在蕃仔澳的部分移到深澳灣等,殊不知如此將改變灣內水流速度和方向,可能影響原始生物棲息環境,對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的疑慮,且更因位於「瑞芳水產動物植物繁殖保育區」引發爭議。此等都非屬原環說書範圍,為新增開發內容,故應重做環評,此其一。

    又本次申請變更為107年,相距95年通過的環評案,已長達12年之久,其間相關各種法規新增或變更,民間企業申請案件都須遵循,更何況是政府的重大建設。從漁業法、國土計畫法以及海岸管理法等,都明確禁止保育區開發。再者,這段時間環保署亦修訂了空氣品質標準以及電力業空污標準、更於104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訂我國139年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深澳電廠重啟後,不論技術如何更迭,均將與此法律衝突,對於整體排放影響無法揭露、所提出的減輕對策能否達到效果,亦無從檢視。故應更嚴謹檢討評估後重做環評,此其二。

2.  空氣品質如何維護:

    有關深澳電廠是使用乾淨的煤一說,我們知道台灣並沒有煤礦,所有的供給都自國外採購,如何確保能採購到「乾淨的煤」,相信無人能保證。又「乾淨」應該是和其他某處的煤礦相對的比較,而非絕對。因為只要是燃煤發電,就必然會產生大量空氣污染物【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及粒狀物(PM)等】以及每年排放760萬公噸的溫室氣體。  

    細懸浮微粒PM2.5亦經專家研究確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可能會造成肺的8%死亡率、6%心血管疾病。我們知道雖然政府訂定了空氣品質的加嚴標準,但並不能保證達到加嚴標準後,健康就沒有問題。根據中興大學環工系莊秉潔教授的模擬研究,深澳電廠造成新北市PM2.5日平均增量高達6.075μg/m3,宜蘭縣及桃園市的污染量日平均增量比新北市還高,分別為7.499μg/m3及6.871μg/m3。粗估深澳電廠未來運轉每天將為北部地區居民多帶來三成的PM2.5。空氣污染從無到有,對環境品質及民眾的健康,明顯有不利的影響。

    深澳電廠的興建延宕了12年,試想問這麼長的時間台電公司在綠能發電上做了什麼?為何在12年後的現在又重起燃煤發電,又若評估未來電力不足,更應及早規劃以乾淨的能源電廠為宜,才能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上創造雙贏。

3.  溝通再溝通:

    我們都知道環保意識早已扎根在每個人的心中,如何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確屬不易。但環評制度本身並沒有對錯,法條上或許有些不完備,例如對於已通過的環評案,沒有時效的控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環評是沒有「ending」,但在制度設計上是正確的、公正的、公開的。我們應該善用此環評制度的機制,如民意調查與溝通協調,在環評制度中頗為重要,多留些思考的時間、多幾次的溝通座談,讓彼此的歧見能一次次的接近,最後取得共識。

 深澳更新計畫完工示意圖。來源:台電。

     最後就如電影「賽德克巴萊」中的經典台詞:「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而我認為:「如果為了文明而選擇對環境進行毫無節制的破壞,總有一天我們也會遭受到大自然無情的反撲。」

摘自網路新聞:深澳電廠環差案正式過關,新北市府昨揚言要對電廠周邊設施工程依法嚴審或禁止。圖為電廠預定地。 (記者林欣漢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