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中華民國生物多樣性資訊網」
生物多樣性公約約文使用名詞解釋 (中文)
   

生物多樣性

是指所有來源的形形色色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 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這包括物種內部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生物資源

是指對人類具有實際或潛在用途或價值的遺傳資源、生物體或其部分、生物群 體、或生態系統中任何其他生物組成部分。

生物技術

是指使用生物系統、生物體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術應用,以製作或改變產品或過程以供持定用途。

遺傳資源的原產國

是指擁有處於原產境地的遺傳資源的國家。

提供遺傳資源的國家

是指供應遺傳資源的國家,此種遺傳資源可能是取自原地來源,包括野生物種和馴化物種的群體,或取自移地保護來源,不論是否原產於該國。

馴化或培殖物種

是指人類為滿足自身需要而影響了其演化進程的物種。

生態系統

是指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們的無生命環境作為一個生態單位交互作用形 成的一個動態復合體。

移地保護

是指將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移到它們的自然環境之外進行保護。

遺傳材料

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

遺傳資源

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料。

生境

是指生物體或生物群體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點。

原地條件

是指遺傳資源生存於生態系統和自然生境之內的條件;對於馴化或培殖的物種而言,其環境是指它們在其中發展出其明顯特性的環境。

就地保護

是指保護生態系統和自然生境以及維持和恢復物種在其自然環境中有生存力的群體;對於馴化和培殖物種而言,其環境是指它們在其中發展出其明顯特性的環境。

保護區

是指一個劃定地理界限、為達到特定保護目標而指定或實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區。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是指由某一區域的一些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其 成員國已將處理本公約範圍內的事務的權力付托它並已按照其內部程序獲得正 式授權,可以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

持久使用

是指使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的長期衰落,從而保持其滿足今世後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