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吐氣吸納間看待臺灣森林議題

文、圖: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何昕家 

人在吐氣吸納間,某種程度就是在感受空氣的存在,但也會感受到空氣、沙塵暴等污染。而森林卻是在這些污染中,扮演著一種矛盾與衝突的角色,絕大多數人均瞭解森林、樹木是解決如此污染的重要關鍵之一,但森林在現今存著龐大的商業利益之下,常常被忽略真正的價值,大多數僅看到其經濟效益,卻無視其價值,往往把自然環境價值價格化後,便會失去其真正的價值。因此以下本文將以吐氣吸納間的空氣為導引,進而探究森林背後的森林議題。

人類,或是其他動物,均為倚賴森林資源為生,但,因人類過渡使用森林資源,遭成森林資源匱乏,是否因為這樣,消極的禁止開發,不是改變使用行為,這樣對人類是好的嗎?透過介紹森林保育與保存進行思考,也針對目前全球碳排放議題簡述台灣森林何去何從?進行說明。

人應與大自然和諧共存”         Aldo Leopold“A Sand County Almanac”

「森林是可再生資源,具有潛在之永續性,只要妥善加以經營管理,將可生生不息,永續不絕的造福人群。」

保育乃對一種自然資源加以規劃經營,以防止其過度開發,破壞與受到忽略。~林務局

                  


【保育V. S保存_保育與林業是否切割?】

「森林」是最能代表自然的一種資源,人在森林中,即能享受到自然界提供給人類心靈上所追求的平靜,這是無法取代的。森林孕育了人類先祖,也創造出人類文化與文明。古文明興衰與存亡,實與森林破壞與消失有關,如中東美索不達米亞、埃及、古印度等地,森林孕育了文明,當森林消失時文明也不復存在。

~保育與保存~

森林進行保育或是保存?以下先針對保育及保存的意涵來瞭解,在思考森林是否保育或保存?

「保育」為有效利用資源,長時間對多數人發揮最大的利用效果。意指對資源作合理利用。凡是現在及未來,關係人類福祉的一切資源,均應有計劃加以經營,防止浪費和濫用,維持均衡,且不可造成破壞或因疏忽而導致暴殄天物的後果。確保資源不僅供應現在這一代人的利用,並且使之生生不息,供應世世代代的後人永續獲得使用。

「保存」乃將一些資源的一部份或大部份以保留不加干擾,以供未來的利用,例如保留部份林地勿施加經營,此可稱為保存。保護及在防止資源遭受損失,為一種消極的保育觀念,即在維持資源的現狀不發生破壞與損失,保持資的現在質與可用性以供人類的需要,在森林資源的保護方面,尚包括防止森林遭受天然及人為的為害措施,此亦可視為一種森林的保存觀念。


~森林保育概念~

「森林保育」是合理與明智地去經營、利用森林資源,使森林能再生與更新,不斷延續。以日本與臺灣為例,兩國森林覆蓋率分別是國土面積的67%與58%,兩個國家都相當重視森林保育,日本對森林開發與利用更嚴守傳統的觀念,使其在二千年後仍能完整地保存下來。日本國土小,人口多,伐木利用也確曾破壞了不少優美的森林,其至今仍有大面積人工林的分布,是因為伐採與栽植保持平衡的結果。此外,日本溫暖多濕的氣候型態,使得人工造林與天然更新都相當容易。臺灣林業的發展,一個世紀以來也是如此,因此兩國森林覆蓋率,伐植平衡結果,並未因伐採而減少。但兩國有一共同的地方,即國內所需的木材大多甚至全部依賴進口,日本的木材進口率是80%,臺灣是99%。擁有如此大面積的森林資源不去加以運用而靠國外進口,有違國際上資源循環經營的保育理念與破壞他人森林地球村的環境倫理。(郭寶章,2005

~保育與林業是否切割?~

天然林具有的水保功能及生態多樣性當然優於人工林,因此,在現今國土災難頻仍之際,保育團體向來主張應立法全面禁伐殘存 23%的天然林,但從未主張連人工林也全面禁伐。2001年,在一人一信救森林保家園的六大訴求中,更建議政府將全國山地分為「保育地」、「經濟地」兩大系統。土地分類之保育地為水土保持、自然生界安身立命之地,嚴禁任何形式的開發,已遭破壞之地區應循自然演替重歸平衡;經濟地則依據生態法則、環境條件暨重新進行「林業生產」、耕地及居住地的規劃,依據安全承載量,建構兼顧厚生與保安的山地產業,學習原住民生態智慧,強化台灣在地球的生態及環境責任。(李根政,2002

【全球碳排放議題下台灣森林何去何從?】

京都議定書第3.3條規定:從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新植造林(afforestation)活動、更新造林(reforestation)活動及森林伐除(deforestation)活動,所造成的二氧化碳吸收或排放淨值,可併入排放減量值計算,此即ARD活動。第3.4條規定:因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所額外增加的碳吸存量也可併入排放減量值。此外,京都議定書另提出聯合減量、清潔發展機制及排放權交易等三種彈性機制,藉由跨國合作減量的管道,來協助某些國家以較低的成本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透過彈性機制的運作,森林經營所吸存的二氧化碳成為一種可交易的產品,碳排放權交易亦已形成國際性的重要產業。

森林經營與碳交易市場良好的森林經營可提高單株林木對CO2的吸存量提供碳交易市場所需的「商品」。在京都議定書之清潔發展機制以及共同減量機制下,污染排放者可提供資金協助森林經營者造林,或是以購買方式取得碳減量效果所折抵的碳排放權。森林經營除可提供碳減量的利基,亦緩和人為毀林的壓力,同時具兼顧生態穩定、經濟發展與社會正義等多面向的優點,因此愈來愈多的國家、企業體投入以森林經營的產品所興起的碳交易市場,投資總額正快速成長。

目前全球許多國家已利用森林資源之碳排放權進行交易,據國際環境與發展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IIED)調查,即顯示在27國中已進行75筆碳交易(Landell-Mills and Porras, 2002)。目前每公噸的碳交易價格由20052月份7~8歐元到4月份已漲到18歐元。就此,世界銀行(World Bank)預測至2008年碳交易額每年可達到100~200億美元,英國前能源部長Stephen Timms也預測至2010年可達到190億美元的交易規模。為及早取得制度運作的制訂權,以便掌握此一利潤可觀的商機,許多國際性機構已迅即串連起來,如2000年世界銀行於所成立的「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至20049月底已有六國政府17家企業加入;或如後起之歐洲發展銀行以及美國所提出的「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合作夥伴」協定。在可見的未來,國際間為了碳交易所開啟的市場利益,勢必有更多的合縱連橫之策略。

根據IPCC(政府間氣候變遷特別委員會)LULUCF(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遷與林業)良好做法指南(Good Practice Guidance for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的定義,所謂新植造林即指在過去50年間為無林狀態的土地,如農地、荒廢地及其他用地,經由人類直接栽植、下種等方式而轉變成為森林的活動。而更新造林則係指原本已是林地,但砍伐之後重新透過栽植、下種等再等方式而轉變成為森林的活動。森林伐採或稱為伐林、毀林(deforestation)則指將森林地轉變為無林地的人類活動。而一國的碳排放減量淨值即等於全國新植造林加上更新造林的碳吸存量,再扣除該國森林伐採損失排放量所得。

據此來看臺灣林業統計的資料, 則台灣地區從19902007年間總造林面積約58174公頃,平均每年造林面積約3422公頃。主要包括全民造林、崩塌地復育造林、平地景觀造林及海岸林造林等造林計畫。因此台灣地區於林地上造林的部分,可歸為更新造林的部分,而農地造林及平地景觀造林,如原先為無林狀態,則為新植造林。不過對於全民造林、崩塌地復育造林、海岸林造林的部分,歸為新植造林或更新造林,則視原先的土地使用狀態而定,例如崩塌地復育造林地點,如原先為無林狀態則為新植造林,如原先已有森林覆蓋則歸為更新造林。

全民造林運動中造林面積較大的樟樹、肖楠、台灣櫸等三種樹種之碳吸存潛力,在造林後10年,則每公頃林地之碳吸存量可約為32公噸,20年後則增加為68公噸。因此,不論新植造林或更新造林等造林活動來增加碳吸存都是被認可且值得鼓勵的。而台灣地區在19902004年間平均每年林木伐採面積約700公頃,因此在台灣有限的土地上,欲以增加造林面積來提高碳吸存量,除了在非林地造林之外,增加林地更新的伐採活動,藉由伐採後再更新造林也是一個可思考的方向,雖然森林伐採後再進行更新造林,其造林初期時的總碳吸存量不及原先未伐採時的總碳量,但隨著林齡的增加會增加碳的吸存,同時伐採木原先所吸存碳會以另一種形式而將碳繼續固定於林產品中。

台灣現有森林每年大約可吸收1735百萬公噸的CO2,約佔1990年台灣石化工業釋出CO2量的10.221.1%。造林所增加的CO2淨吸存量,雖可用於抵消部分溫室氣體排放量,但目前台灣地區CO2排放量持續增加的趨勢下,現有之造林工作與成果實不足以平衡我們對CO2排放之總量。目前我國在CO2減量的策略除了調整產業政策與產業結構、提升能源效率之外,厚植台灣地區的森林資源以及加入國際森林資源碳交易市場,亦為未來溫室氣體減量策略的可行方案之一。(孫金華,2006


【參考資料】

Aldo Leopold(1949)A Sand County Almanac

林務局網站,http://www.forest.gov.tw/

李根政(2002),讓保育歸保育,林業歸林業,環境資訊中心

郭寶章(2005),《科學發展》20054月,388期,613

孫金華(2006),環境與資源經濟學課程